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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育证明》告知单

 
 

一、办理对象:
  1、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2、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  已过有效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本市住所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
  3、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三、办理程序:
  1、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4、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四、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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