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5、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6、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7、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8、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