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996年1 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
1、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
2、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后依法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前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不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
3、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从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
二、申领程序:
1、由当事人到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填写完整后交单位审核盖章,加盖单位行政章或劳动人事科章。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对象,进行审核盖章。
3、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到区社保中心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三、所需材料: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死亡证明。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