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残儿病史资料;
2、初审:镇、街道计生办赴实地核实,并进行家系调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并附病残儿近期母子合影照片四张;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以及女方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将所有材料送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3、鉴定: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根据疾病情况,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鉴定组根据诊断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组全体人员都应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审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