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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申请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上述两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三)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二、办理程序:
  1、申请:(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人口的,向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2)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夫妻,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初审:(1)材料不齐全的申请,镇(街)计生办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当事人出具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所需材料告知书”。(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镇(街)计生办应出具“再生育子女申请受理书”、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审核:(1)符合条件的,区人口计生委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2)不符合条件的,区人口计生委出具“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理由。
  4、送达: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留置、挂号信)“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三、所需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贴心提醒: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安排再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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