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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子女证明》告知单

 
 

一、办理对象:
  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的,要领养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口。
二、办理程序:
  1、由当事人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无子女审核表》。
  2、经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同当事人双方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出具《无子女证明》。
三、所需材料: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不育症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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