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市户口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可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
二、 交费手续统一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
三、 交费基数原则上参照本市对个体是、工商户的规定执行,养老保险的交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的交纳比例为7.5%
四、 自由职业人员交费期间视同就业,由镇、街道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五、 退休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及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相同。
六、 其他有关问题参照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