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地区就业特困或再就业特困人员需并列符合以下要求条件:
1、失业一年以上者或本市各再就业中心的下岗人员和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家庭生活困难:指该人员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水平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因本人患慢性病或配偶、子女病残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就业条件较差:指本人文化程度在初中或以下,因病或肢体缺陷,但未达到残病标准,并因技能单一难以参与市场就业的;
4、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既本人在申请认定特困人员时,承诺在认定后无条件服从地区有关部门的安置,从事公益性劳动;
5、认定地区就业特困,再就业特困人员:需本人凭《劳动手册》,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
二、地区就业特困和再就业特困人员享受的保障待遇
接受地区安置的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是:
1、保证期收入达到本市职工定补标准水平,不足由地区补足;
2、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原企业负责交纳,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8%确定基数,分别按16%和5.5%的比例交纳,失业特困人员两项基本保险按非正规就业标准交纳,由市失保金补贴一半,个人承担一半;
3、对两类特困人员从事各种公益性劳动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4、本人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费予以免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5、因本人健康原因而产生的在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由医疗费专户进行补贴,本人负担30%;
在认定两类特困人员时,本人拒绝承诺"服从地、区安置"或从事"公益性劳动"的不视作特困人员,不享受特困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