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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救济金程序
 
 

  1、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手册》
  2、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需申领的,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3、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手续,经区县保险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救济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