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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居民医疗及急难救助金告知单

一、 受理部门:
  南翔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二、 受理依据:
  《上海市城市贫困市民急病困难医疗补助办法》、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 受理对象:
  1、 本镇户籍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是指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是指原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人、癌症病人等大病、重病患者获得互助帮困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影响实际基本生活的人员等市政府规定的特困人员。
四、 申请和审批:
  1、 向户籍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重病大病已支付的医药费用收据,必要的有关病史证明材料。
  2、 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后,应即使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核查盖章后,报区民政局批准。
  联系地址:沪宜公路8号
  联系电话:59176633
  联 系 人:朱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