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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告知单

一、 办理机构:
  南翔镇计划生育办
二、 办理依据: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三、 领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 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
  3、 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 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5、 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的。
  7、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属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四、 领证程序:
  1、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镇农村常住户口或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 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查(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天内审查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2、 丧偶或者理会对象的领证程序:
  (1) 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 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查(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天内审查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3、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 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镇,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第一种规定办理。
  (2) 夫妻一方为本镇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镇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怔。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独生子女证每份5元(代收后上缴区计生委)。
六、 服务单位:
  南翔镇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站
  联系电话:59177866
  联 系 人:归曾其